說明:
一、依據本市 109 學年度本土教育整體推動方案辦理。
二、旨揭活動表揚對象為實際從事本土語言推展之學校教職員工。
三、凡有下列事蹟者,均得由學校予以推薦表揚:
(一)從事本土語文之創作、展演、傳播或推廣,足以振奮人心。
(二)從事本土語文復育、調查、研究或出版,有具體成效,足資表彰。
(三)捐資成立或充實有關本土語言之圖書館、博物館或其他文教設施,影響深遠。
四、本活動採推薦方式辦理,其相關推薦資訊及表件,請參閱附件。
五、請有意推薦之學校於 110 年 5 月 30 日前(以郵戳為憑),將相關表件寄交教育局課程發展科黃安廷本土指導員收,逾期或資料不齊全者,不予受理。
六、檢附「臺南市 110 年表揚校園推展本土語文傑出個人貢獻獎實施計畫」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