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第 5 條及第 6 條規定略以,各級學校於聘任教育人員前,應確實至「不適任人員通報查詢系統」查詢是否有不得聘任之情事,對於現職教育人員應每年定期查詢至少 1 次。又如教育人員有不得聘任情事,經學校或主管機關核准解聘、停聘或免職後,應依同辦法第 8 條規定,至不適任人員通報查詢系統辦理通報。
二、教育局所屬各專設幼兒園因無「不適任人員通報查詢系統」帳號,請循例至「全國教保資訊網填報系統」查詢及通報。
三、各校請確實轉知各用人單位或具「不適任人員通報查詢系統」權限者,務必於人員進用前及進用後定期查核,並於具查詢權限者職務異動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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