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1 年 2 月 21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10018648 號函轉教育部 111 年 2 月 11 日臺教學(二) 字第
1112800641A 號函辦理。
二、「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本次修正以
下內容,請貴校詳參附件修正規定及對照表。
(一)第 28 點:搜查學生身體及私人物品之限制。
(二)第 29 點:校園安全檢查之限制。
(三)第 30 點:違法物品之處理。
(四)第 34 點:脆弱或危機家庭學生之處理。
(五)第 36 點:教師或學校之通報方式。
三、請依本注意事項及相關法令檢討修正貴校自訂之教師輔導與
管教學生辦法,以協助教師透過正當、合理且符合教育目的
之方式,達到積極正向協助、教育、輔導學生之目的。
四、貴校修正相關規定應循民主參與程序,經有合理比例之學生
代表、教師代表、家長代表及行政人員代表參與之會議討論
後,將草案內容以適當之方法公告,廣泛聽取各方建議,必要時並得舉辦公聽會或說明會,且應經校務會議通過後,由
校長發布實施。
五、另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不得因個人或少數人之行為而處罰其
他或全體學生,併予提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