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宣導內容重點
(一)自 105 年 7 月 1 日起駕駛人騎電動自行車應配戴機車用或自行車用安全帽,安全帽配戴相關注意事項:
1. 安全帽應為乘坐機車用或自行車用之安全帽,並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且於帽體貼有商品檢驗標識。
2. 帽體及相關配件必須齊全,並無毀損、鬆脫或變更。
3. 配帶時安全帽應正面朝前及位置正確,於顎下繫緊扣環,安全帽並應適合頭形,穩固戴在頭上,不致上下左右晃動,且不可遮蔽視線。
(二)速度越高死亡率越高,為維護您的安全,提醒電動自行車車主不得擅自變更相關速率控制設備,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電動自行車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 25 公里以下。
二、媒體通路之運用:請多利用電視、廣播、平面文宣、戶外媒體或網路社群等媒體加強宣導。
三、檢附宣導說帖完整版內容請參考如下:
電動自行車行車安全宣導說帖
壹、前言
105 年 4 月 29 日發布「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15 條之 2 修正條文規定,自 105 年 7 月 1 日起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應正確配戴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並於帽體貼有商品檢驗標識之機車用或自行車用安全帽;另為落實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電動自行車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 25 公里以下之規定及提高電動自行車之辨識,本部於 105 年 5 月 3 日修正發布「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將電動自行車應具防止擅自變更速度上限設計之規定從 101 年 6 月 26 日函頒之審驗補充作業規定提升位階於辦法中明訂,並修正審驗合格標章格式,明定自 105 年 7 月 1 日起應黏貼(含懸掛)新格式之合格標章。
貳、修正重點
一、 為維護騎乘電動自行車安全,本部於本年 4 月 29 日修正發布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15 條之 2 ,規範自本年 7 月 1 日起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應配戴機車用或自行車用安全帽,重點如下:
(一) 安全帽應為乘坐機車用或自行車用之安全帽,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並於帽體貼有商品檢驗標識。
(二) 帽體及相關配件必須齊全,並無毀損、鬆脫或變更之情事。
(三) 配帶時安全帽應正面朝前及位置正確,於顎下繫緊扣環,安全帽並應適合頭形,穩固戴在頭上,不致上下左右晃動,且不可遮蔽視線。
(四) 有關騎乘電動自行車配戴安全帽目前係屬宣示性規定,尚未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定有處罰規定,本部將持續檢討相關處罰規定,以更臻維護電動自行車行車安全。
二、 為落實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電動自行車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 25 公里以下之規定及提高電動自行車之辨識,本部於 105 年 5 月 3 日修正發布「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明定電動自行車應具防止擅自變更速度上限設計之規定,並修正審驗合格標章格式,規範自 105 年 7 月 1 日起應黏貼(含懸掛)新格式合格標章,重點如下:
(一)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9 條規定,電動自行車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 25 公里以下,為確保相關電動自行車符合條例規定,本部前於 101 年 6 月 26 日函頒審驗補充作業規定,要求電動自行車應具防止擅自變更速度上限之設計,本次修正係將其提升位階於辦法中明訂,並提醒電動自行車車主不得擅自變更相關速率控制設備,以避免致生違規行駛道路之情事。
(二) 另為提高電動自行車之辨識,新修正之辦法係明訂自 105 年 7 月 1 日起將放大合格標章格式,並規範其應黏貼(懸掛)於電動自行車後方可明顯辨識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