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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 吳佩赬 - 人事室公告 | 2025-08-15 | 點閱數: 28

說明:

一、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業經民國 114 年 6 月 29 日考試院及行政院令會同修正發布,名稱並修正為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修正重點如下:

(一)強化公部門安全衛生防護機制:

明定主管機關應召開「安全及衛生諮詢會」廣納專家意見;各機關並應組成「安全及衛生防護委員會」負責督導機關確實執行內部安全衛生管理事項,同時納入公務人員協會代表及三分之一以上之外部專家學者,藉由提高多元參與,賦予各機關安全衛生專業職能。

(二)提升高風險職務的安全防護:

針對危勞職務公務人員之職場安全提供多項專屬具體保障,包含提高健康檢查頻率並分級管理,健全高風險職務個人裝備之維護與汰換;建立現場安全管控及緊急應變方案;實施風險評估與個案通報追蹤。

(三)完善職場霸凌預防申訴處理機制:

明定職場霸凌定義與提供個案判斷因素;建立公正申訴程序,提高調查小組外部成員比例;課責機關調查處理責任,迅速採取切實可行的補救措施;機關首長涉及職場霸凌的特別申訴、調查機制;對提出職場霸凌申訴者,不得不利對待或不合理處置。

(四)落實逐級監督檢查及通報制度:

包括重大職場死傷事故,應通報保訓會啟動調查與課責;逐級定期及專案安全抽查,及對違規未改善的懲處;對提出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事項之建議者,不得不利對待或不合理處置。

 

二、立法院於 114 年 6 月 24 日三讀通過《公務人員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本次修法除明定職場霸凌定義,並增訂相關罰則規定,請各機關務必重視與配合落實,以下針對本次修法摘述重點說明如下:

(一)明定職場霸凌定義:

機關人員於職務上假借權勢或機會,逾越職務上必要合理範圍,持續以威脅、冒犯、歧視、侮辱、孤立、言行等其他方式,造成不友善工作環境,致公務人員身心健康遭受危害,但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

(二)責任與罰則加重

1.對提出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之建議者、或對提出職場霸凌申訴者,予以不利對待或不合理處置:處負責人 3 萬~75 萬元罰鍰,得按次處罰。

2.若知悉職場霸凌未採取具體有效措施,或未提供合規的必要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處負責人 3 萬~150 萬元罰鍰。

3.延長申訴期限:一般職場霸凌:申訴時效延長為 3 年;權勢性職場霸凌:申訴時效為 5 年。

4.機關首長或一級單位主管經認定職場霸凌成立:處 5 萬~100 萬元罰鍰。

5.未提供合規的安全、衛生防護措施,致重大災害:可處負責人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00 萬元以下罰金;致生死亡事故,則罰 7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200 萬以下罰金。

6.增訂對於未提供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之情形,致其損及公務人員身心健康,公務人員均得依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

三、本次修正條文,自公布後 6 個月施行,請各機關利用公開場合加強宣導,讓所屬同仁確實瞭解相關修法內容,且日後工作指派或指導過程應審慎注意言行,對工作疏失的處理,以具體事證、建設性回饋為原則,建立正向溝通文化,避免觸法風險。

四、檢附保訓會為配合上開法制修正已製作修法重點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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