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益揭弊者保護法》於 114 年 7 月 22 日正式施行。此法旨在保障泛公部門(包括公部門、國營事業、受政府控制的事業、團體或機構)揭弊者的權益,並藉此有效發現、防止和追究重大不法行為。
二、適用範圍:泛公部門
1.政府機關(構):中央及各級地方政府、行政法人、公立學校、公立醫療院所、公營事業、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
2.國營事業。
3.受政府控制之事業、團體或機構。
4.其中,揭弊者須為上述泛公部門內之員工,才有本法之適用。(員工亦包含約聘雇、約用、派遣人員等)
三、受理揭弊機關:
1.依本法第 4 條規定,本校內部受理揭弊單位包括校長、各處室主管、兼辦政風人員。
2.亦可向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監察院、政風機構提出檢舉。
四、特定弊案:
刑法瀆職罪章、貪污治罪條例、包庇犯罪(以法律有規定刑事處罰者為限)、違反利益衝突迴避法、違反政府採購法、法官應付評鑑行為、危害公共利益且情節重大之行為(違反洗錢防制法、選罷法、銀行法、水保法、勞基法、性騷擾防治法等等)、其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之行為(概括條款),揭弊案件須涉及上述內容,才有本法之適用。
五、保障事項:工作保障、身分保密、人身保護、責任減免、揭弊獎金。
六、各單位受理揭弊時,必要時得請兼辦政風人員協助:依據「受理機關內部揭弊案件作業流程圖」辦理,填具「辦理公益揭弊者保護法案件初核表」。若判定揭弊內容非其主管事項者,應移送各權責機關,並通知揭弊者;並應遵期於 20 日內為受理調查通知,及 6 個月內為調查結果通知。對揭弊者之身分應予保密,並訂有刑責,請就揭弊者身分文件強化彌封、遮蔽或隱匿程序,以落實揭弊者身分保密作業。
七、相關資訊、問答輯,可至法務部廉政署網頁/肅貪業務專區/揭弊者保護專區( https://www.aac.moj.gov.tw/6398/6540/1309611/Nodelist )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