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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室 | 2017-03-30 | 點閱數: 268
主旨:各機關(學校)因案停職人員經判刑確定予以免職者,其 免職當月已核發之半數本俸(年功俸),應依公務人員俸 給法 21 條規定,自免職生效日起至當月月底止溢發之部分 予以追繳;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61 年 2 月 7 日 61 局參字第 23 28 號函及 78 年 12 月 13 日 78 局參字第 47326 號函,與俸給法 上開規定未合部分,均不再援用,請查照。 說明: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6 年 3 月 22 日總處培字第 106004 1039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供參。
訪客 - 人事室 | 2017-03-30 | 點閱數: 319
主旨:為服務同仁,本府訂於本( 106 )年 5 月 18 日於本府永華市 政中心、 5 月 25 日於本府衛生局東興辦公室舉辦多益測驗 ( TOEIC )團體施測,請查照並鼓勵所屬踴躍報名參加。 說明: 一、本項到府團體施測相關事項如下: (一)永華場次: 1、測驗日期: 106 年 5 月 18 日(星期四) 14 時至 16 時 30 分 ,並請於當日 13 時 30 分前到達測驗試場。 2、測驗地點:本府永華市政中心 10 樓東側禮堂。 3、報名期限自 106 年 3 月 24 日起至 4 月 24 日止。 4、考試通知單將以電子郵件及簡訊發送通知考生,應考 資訊自本年 5 月 11 日起開放查詢,成績單預定於本年 6 月 9 日寄發。 (二)東興場次... 觀看完整文章
訪客 - 人事室 | 2017-03-30 | 點閱數: 328
主旨:轉知教育部修正發布「國立學校社會教育及學術研究機構 教育人員退撫給與發放作業要點」發布令影本及修正規定 對照表 1 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6 年 3 月 14 日臺教人(四)字第 1060019898C 號 函辦理。 二、直轄市、縣 (市) 政府辦理所屬學校教育人員退撫給與發 放作業,得準用第三點至第六點(發放機關應辦理事項、 退撫整合平臺及提供查驗資料機關應辦理事項、領受人應 注意事項、發放作業)及第九點(一次退休(職)金、公保 養老給付辦理優惠存款、三節慰問金及年節照護金發放之 資格查驗)規定。
訪客 - 人事室 | 2017-03-23 | 點閱數: 300
主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各機關應業務需要,於預算員 額內依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以年度契約定 期約僱之人員,於因安胎事由請假及請流產假期間所遺業 務,如機關現職人員確實無法代理,同意放寬得再進用約 僱人員代理其職務,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6 年 3 月 20 日總處組字第 106004 0732 號函辦理。 二、檢附前揭原函 1 份。
訪客 - 人事室 | 2017-03-23 | 點閱數: 306
主旨:有關各機關人員兼任財團法人董監事之兼職酬勞支領事宜 ,請依立法院審查 106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第 18 項通案 決議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6 年 3 月 15 日總處給字第 106004 0412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旨揭立法院決議略以,公務機關人員依公務所需外出開會 ,原可依法請領差旅費,為免浪費公帑並撙節開支,爰自 106 年起,現行公務人員因職務所需兼任財團法人董監事 ,不得再向財團法人請領車馬費或出席費等相關經費。
訪客 - 人事室 | 2017-03-23 | 點閱數: 325
主旨:有關公立中小學校長及專任教師(含兼任行政職務教師) 得否兼任科技部補助科學教育相關研究計畫之主持人、共 同主持人或助理等職務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科技部 106 年 1 月 25 日科部科字第 1060006967 號函辦理。 二、有關公立學校專任教師之兼職規定,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 34 條規定:「專任教育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 在外兼課或兼職。」及本部 104 年 6 月 1 日臺教人(二)字第 1 040069402B 號令核釋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4 條所定「兼職 」,係指教育人員從事本職以外之工作,本部並訂有公立 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以下簡稱教師兼職處理 原則)據以規範... 觀看完整文章
訪客 - 人事室 | 2017-03-23 | 點閱數: 353
主旨:函轉「海外臺灣學校 106 學年度商借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 校教師聯合公告簡章」(如附件),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6 年 3 月 7 日臺教文(六)字第 1060026998 號函 辦理。 二、各校商借期間自 106 年 8 月 1 日起至 107 年 7 月 31 日止(為期一 年),報名日期及其他相關事項詳列於簡章,請自行參閱 。 三、另有關海外臺灣學校商借教師之其他相關事項補充說明如 下: (一)依據「海外臺灣學校商借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實 施要點」規定,商借教師商借期間之待遇福利、保險及 退休撫卹,由教育部一次撥付原服務學校;惟原服務學 校商借期間聘任代理教師之費用,由原服務學校... 觀看完整文章
訪客 - 人事室 | 2017-03-14 | 點閱數: 307
主旨:全國公教員工網路購書優惠方案承作廠商華藝數位股份有 限公司( iread 灰熊愛讀書網路書店)舉辦 106 年 3 至 4 月專 屬活動「開學文化‧沐風文化」,請查照轉知同仁參考利 用。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本( 106 )年 3 月 2 日總處給字第 1 060038823 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及附件。 二、旨揭專屬優惠活動訊息,請參閱活動海報(如附件)或活 動網頁( https://goo.gl/wf4Dpa )。 正
訪客 - 人事室 | 2017-03-14 | 點閱數: 307
主旨:奉派於週一至週五出差執行公務,於該段期間前後以假日 為必要之交通路程(假日為單純行程),或出(回)國路程中 以假日為必要之交通路程(假日為單純行程)者,尚非行政 院人事行政總處 105 年 12 月 13 日函釋所稱假日奉派出差實 際執行職務及為執行職務所必要之交通路程時間,無法適 用該函釋就假日行程核予補休,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6 年 3 月 7 日總處培字第 1060039 252 號書函辦理,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本府前以 105 年 12 月 19 日府人考字第 1051287369 號函轉行 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5 年 12 月 13 日總處培字第 1050061995 號 函釋諒... 觀看完整文章
訪客 - 人事室 | 2017-03-14 | 點閱數: 282
主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辦理之 106 年至 108 年「闔家安康」─ 全國公教員工團體意外保險,經公開徵選由中國人壽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獲選承作,查照轉知同仁參考運用。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6 年 3 月 9 日總處給字第 1060039 7542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及附件。 二、旨揭保險自本( 106 )年 4 月 1 日 0 時起至 108 年 3 月 31 日 24 時 止,由中國人壽獲選接續為公教同仁提供服務,為期 2 年 (期滿重新辦理公開徵選)。相關說明及投保計畫、加入 表請逕至本府人事處網頁(網址: http://personnel.tain an.gov.tw/)、公務福利 e 化平台(網址: ht... 觀看完整文章
訪客 - 人事室 | 2017-03-14 | 點閱數: 336
主旨:檢送修正「臺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暨幼兒園辦理教師介聘甄選分發實施要點」1 份(如附件),請查照。 說明:旨揭規定可至本局網站-課程發展科-法令規章( http://boe.tn.edu.tw/boe/wSite/lp?ctNode=398&mp=21&idPath=393_398 )項下下載。  
訪客 - 人事室 | 2017-03-09 | 點閱數: 303
主旨:公務人員於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無公務人員撫卹法 施行細則第 12 條所定交通違規情事,得由服務機關覈實核 給公假;所稱上下班途中之認定,依同細則第 10 條相關規 定認定之,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 106 年 2 月 24 日部法二字第 10641978311 號令副 本辦理。 二、本案附表所列及該部歷次函釋與該部 106 年 2 月 24 日部法二 字第 10641978311 號令未合部分,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訪客 - 人事室 | 2017-03-09 | 點閱數: 460
主旨:有關退休公務人員再任職務每月支領薪酬總額是否超過法 定基本工資之計算與認定標準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 105 年 5 月 13 日修正施行之公務人員退休法第 23 條規定: 「(第 1 項)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之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停止領受月退休金之權利,至原因消滅時恢復:…… 四、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俸(薪)給、待遇或公費( 以下簡稱薪酬)之機關(構)或團體之職務且每月支領薪 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第 2 項)本條中華民國 10 5 年 4 月 22 日修正施行前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已再任前 項第 4 款及第 5 款職務且每月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 而無須停止領受月退休金權利者,於... 觀看完整文章
訪客 - 人事室 | 2017-03-09 | 點閱數: 909
主旨:所詢公立中小學未兼任行政職務專任教師得否兼任本部中 北區能源科技教育區域中心計畫之協同主持人,及學校得 否准其公假出席計畫相關教師工作坊、能源科技教育推廣 活動及工作會議等活動一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 105 年 12 月 16 日臺教國署人字第 1050137892 號函。 二、有關公立學校專任教師之兼職規定,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 34 條規定:「專任教育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 在外兼課或兼職。」及本部 104 年 6 月 1 日臺教人(二)字第 1 040069402B 號令核釋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4 條所定「兼職 」,係指教育人員從事本職以外之工作,本部並訂有公立 各級學校專任... 觀看完整文章
訪客 - 人事室 | 2017-03-09 | 點閱數: 937
主旨:有關桃園市政府教育局所詢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專任教 師得否應邀擔任出版社編寫委員等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 106 年 1 月 24 日臺教國署人字第 1060002417 號函。 二、公立學校教師視其是否兼任行政職務,所適用兼職法令及 解釋權責機關不同。公立學校兼任編制內行政職務專任教 師,其兼職範圍及許可程序,依司法院釋字第 308 號解釋 ,應依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規定辦理;至未兼任編制內行政 職務專任教師之兼職,則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立各級 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以下簡稱教師兼職處理原則 )及相關函釋據以規範,合先敘明。 三、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專任教師得... 觀看完整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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