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章列表

訪客 - 人事室 | 2016-11-14 | 點閱數: 299
主旨:所詢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13 款適用疑義一案,復如說明 ,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 105 年 9 月 10 日桃教小字第 1050071417 號函。 二、查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 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十三、行為違 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第 17 條第 1 項規定:「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 務:一、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六、嚴守職分, 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十、其他依本法或 其他法律規定應盡之義務。」及第 18 條規定:「教師違反 第 17 條之規定者,各聘任學校應交教師評審委員會評議後 ... 觀看完整文章
訪客 - 人事室 | 2016-11-14 | 點閱數: 352
行政中立及公務倫理與公義社會宣導 一、多元管道宣導文稿內容: (一)公務人員行政中立登載文字 4 種: 1 、「不分顏色,不分黨派,行政中立在於心中的那把公正尺。考試院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醒您。」 2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國家進步的動力。考試院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醒您。」 3 、「行政中立,全民得益;依法行政,公平公正!考試院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醒您。」 4 、「行政要中立,國家更安定。考試院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醒您。」 (二)公務倫理與公義社會登載文字 7 種: 1 、「公務人員應廉潔自持、利益迴避、依法公正執行公務~考試院公務人員保障... 觀看完整文章
訪客 - 人事室 | 2016-11-03 | 點閱數: 391
主旨:有關自 106 年 1 月 1 日以後始任約聘(僱)人員者,其曾任 相關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年資之慰勞假年資採計一 案,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5 年 10 月 26 日總處培字第 10500 57419 號函辦理。 二、查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聘僱人員,係指依聘用人員聘用條 例聘用及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僱用之人員 。」同辦法第 5 條規定:「公假、例假日、曠職、年資採計 及請假方式,準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之規定辦理。」合先 敘明。 三、復查銓敘部 105 年 5 月 9 日部法二字第 1054104228 號... 觀看完整文章
訪客 - 人事室 | 2016-11-03 | 點閱數: 337
主旨:應公務人員考試錄取,於 105 年 12 月 31 日前已分配機關實 施訓練,而於 106 年 1 月 1 日以後始經機關派代任用者,基於 信賴保護之法理原則,得依銓敘部 105 年 5 月 9 日部法二字 第 1054104228 號令釋停止適用之相關規定,採計曾任服務 年資併計公務人員休假年資,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05 年 10 月 28 日部法二字第 105 41598341 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前揭人員休假年資採計相關事宜,各機關應主動提醒,以 維渠等權益;至 106 年 1 月 1 日以後始分配機關實施訓練者 ,仍應依旨揭銓敘部令釋相關規定辦理。
訪客 - 人事室 | 2016-11-02 | 點閱數: 284
主旨:本府訂於 105 年 11 月 26 日、 27 日舉辦「新市政中心開放決 策」城鄉論壇,為充分周知廣邀各領域公民參與,延長報 名期間至 11 月 9 日止,請協助於所屬網站、 LED 、電子視訊 牆、電子字幕機等修正刊登報名資訊,請查照。 說明: 一、本府 105 年 10 月 25 日函請刊登報名資訊(府研綜字第 10510 98101 號函)諒達。 二、本案刊登內容修正為「臺南市政府『新市政中心開放決策 城鄉論壇』歡迎市民踴躍報名參加,報名日期自即日起至 11 月 9 日止。」。
訪客 - 人事室 | 2016-11-01 | 點閱數: 350
主旨:考選部為擴大國家考試宣導,加強應考人服務及提供快速 翔實之考試相關資訊,請本府暨所屬各級機關學校協助於 公共電子看板或機關網站首頁登載「106 年第一次專門職 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中醫師考試分階段考試、營養師、 心理師、護理師、社會工作師考試」報名宣導訊息,請查 照。 說明: 一、依據考選部 105 年 10 月 26 日選秘一字第 1051100596 號函辦 理。 二、旨揭考試包括中醫師、營養師、心理師、護理師及社會工 作師等 5 種專技人員考試,每年辦理二次,本次考試係 106 年第一次考試,於 106 年 2 月 18 日至 19 日在臺北、臺中、高 雄 3 考區同時舉行。各級機關學校請協助自 105... 觀看完整文章
訪客 - 人事室 | 2016-11-01 | 點閱數: 295
主旨:有關退休(伍、職)軍公教人員轉(再)任政府原始捐助 (贈)或捐助(贈)經費累計達法院登記財產總額 20%以 上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或政府及其所屬營業基 金、非營業基金轉投資金額累計占該事業資本額 20%以上 事業職務之支薪事宜,請確依規定積極辦理,請查照並轉 知所屬。 說明: 一、為落實處理退休(伍)人員再任支領雙薪,各主管機關應 確實依行政院 102 年 2 月 21 日院授人給字第 10200217871 號 函轉立法院審查 101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 營業及非營業部分案所作通案決議第 6 項辦理。 二、另為避免退休(伍)人員隱匿不報其退休(伍)事實,致再 任機關(... 觀看完整文章
訪客 - 人事室 | 2016-10-24 | 點閱數: 508
主旨: 105 年 6 月 8 日修正公布之「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以下簡 稱退休條例)第 14 條,業經行政院會同考試院以 105 年 9 月 3 0 日院授人給揆字第 10500537852 號令及考臺組貳二字第 10 500059321 號令,定自 105 年 6 月 10 日施行,檢送前開令影 本 1 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5 年 10 月 13 日臺教人(四)字第 1050138765 號 函辦理。 二、查 105 年 6 月 10 日施行之退休條例第 14 條規定:「……(第 2 項)曾依本條例或其他法令辦理退休(職、伍)、資遣、 離(免)職退費或相當退休(職、伍)金、資遣給與、離 (免)職退費之年資結算給與之公立學校教育人... 觀看完整文章
訪客 - 人事室 | 2016-10-24 | 點閱數: 307
主旨:轉知「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業經教育部 於中華民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臺教法(三)字第 1050135854B 號 令修正發布施行,請查照。 擬辦: 一、依教育部 105 年 10 月 14 日臺教法(三)字第 1050135854E 號函 辦理。 二、檢送教育部原函、發布令及修正條文各 1 份。
訪客 - 人事室 | 2016-10-24 | 點閱數: 259
主旨:如有支(兼)領月退休給與之公立學校教職員赴大陸地區長 期居住者,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6 條 規定改領一次退休給與,請查照。 說明: 一、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條例) 第 26 條第 1 項規定:「支領各種月退休 (職、伍) 給與之 退休 (職、伍)軍公教及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擬赴大陸地 區長期居住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改領一次退休 (職、伍 ) 給與,並由主管機關就其原核定退休 (職、伍) 年資及 其申領當月同職等或同官階之現職人員月俸額,計算其應 領之一次退休 (職、伍) 給與為標準,扣除已領之月退休 (職、伍) 給與,一次發給其餘... 觀看完整文章
訪客 - 人事室 | 2016-10-24 | 點閱數: 271
主旨: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以下簡稱訓練辦法)業 經考試院、行政院及司法院於民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會銜修 正發布,將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間投保一般保險修正為公 教人員保險,並自 106 年 1 月 1 日以後考試(按:自 106 年公 務人員初等考試起)錄取人員適用,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105 年 10 月 17 日公訓字第 1 050014632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 二、查 103 年 1 月 13 日修正施行之訓練辦法第 27 條規定,自 103 年 1 月 1 日以後之考試錄取人員投保一般團體保險(現由旺 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作);本次修正係將訓練 辦法之前揭規... 觀看完整文章
訪客 - 人事室 | 2016-10-21 | 點閱數: 451
主旨:為倡導正當休閒活動,鼓勵公教員工文藝創作以砥礪身心 、提升人文素養,進而增進政府活力與效能,本府訂於 10 6 年 2 月 10 日(五)至 106 年 3 月 5 日(日)假國立臺南生活 美學館第三展覽室舉辦公教美展,請鼓勵同仁、眷屬及退 休人員踴躍創作參展,請 查照轉知。 說明: 一、旨揭美展參展作品分為國畫、書法、油畫及水彩等四類, 請鼓勵同仁依所附簡章,精選創意作品參展。 二、各類送展作品請於 105 年 12 月 7 日(三)前彙送本府人事處 。送展作品請依規定黏貼標籤並造具作品清冊 3 份,並請 提供作品介紹(含英文介紹)及創作心得,以利美展期間 導覽參考使用。 三、檢附... 觀看完整文章
訪客 - 人事室 | 2016-10-20 | 點閱數: 363
主旨: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事件,為資審慎,請參 酌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 13 條規定意旨,組成審查 小組審查為宜,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105 年 10 月 12 日公地保字 第 1051160272 號函辦理。 二、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施行以來,各機關對於是否組 成審查小組審查公務人員申請之因公涉訟輔助事件,屢生 疑義,又未經審查小組審查之涉訟輔助事件,衍生公務人 員誤認機關未審慎判斷之疑慮,爰建議組成審查小組為宜 。 三、檢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原函影本 1 份。 正本:臺南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學校 副本:臺南市政府人事處 2016-10... 觀看完整文章
訪客 - 人事室 | 2016-10-20 | 點閱數: 319
主旨:修正「臺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 理要點」第三點及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檢附修正「臺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 件處理要點」、修正總說明及修正對照表各 1 份。
訪客 - 人事室 | 2016-10-20 | 點閱數: 391
主旨:有關行政院 105 年 9 月 8 日院授人給揆字第 1050053161 號函 修正「退休人員照護事項」之三節慰問金發給規範,其中 公教人員係因公成殘或未具工作能力等退休情形者,雖支 領一次退休金,仍得適用發給規範發給三節慰問金,請查 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5 年 10 月 7 日總處給字第 105005 5977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有關旨揭行政院修正三節慰問金發給對象,退職政務人員 不再列入發給慰問金範圍;至支領一次退休金之退休公教 人員如屬具因公成殘或退休時未具工作能力者,仍得依旨 揭院函規定辦理,又所稱「未具工作能力者」之認定仍請 依原行政院人事... 觀看完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