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臺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申訴作業注意事項辦理。
二、相關事項如下:
(一)職場霸凌定義:指在工作場所中發生,藉由濫用權力與不公平處罰所造成之持續性冒犯、威脅、冷落、孤立或侮辱行為,致被霸凌者感到受挫、被威脅、受羞辱、被孤立及受傷。
(二)被霸凌者或其代理人,得於發生職場霸凌事件時起一年內,以書面或言詞提出申訴。但職場霸凌事件為繼續行為所致者,自行為終了之次日起一年內為之。申訴之受理機關(單位)如下: 1.涉及霸凌者之服務機關。 2.涉及霸凌者如為市府一級單位之公務人員、約聘僱人員或約用人員,應向人事處提出申訴;涉及霸凌者如為市府一級單位之技工、工友、駕駛、駐衛警或臨時人員,應向秘書處提出申訴。 3.涉及霸凌者如為服務機關首長,應向其上級機關提出申訴。
(三)申訴書及相關管道如附件揭示。
三、職場霸凌相關教育訓練資源,請同仁多加利用:
(一)職場霸凌防治及處理實務案例研習: https://reurl.cc/348lKl 。
(二)臺北市勞動檢查處「終結職場暴力大作戰」課程: https://youtu.be/0m4JHZov1Q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