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旨揭請假規則第 19 條規定,該規則施行日期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是本案之施行日期俟考試院與行政院會同發布後,將另案轉知。
二、上開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業登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 http://www.mocs.gov.tw/ 人事法規/法規動態/法規司項下 )。
三、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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