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本年 9 月 22 日函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及「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均自 115 年 7 月 1 日生效。赴陸、港澳(含過境轉機)應完備相關申請通報手續外,自 115 年 7 月 1 日起,針對違法(規)人員,將依旨揭原則予以懲處。
二、公務人員、兼行政教師不分平、假日赴港澳,行前應確實依上開規定期限內填具通報表,並至人事差勤系統完成登錄,且不論公務或非公務事由,均應至大陸委員會「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進行登錄,併同通報表影送人事室留存。
三、陸委會已製作宣傳圖卡及更新該會官網「公務員赴陸專區/Q&A」( https://www.mac.gov.tw/CSGTC/News.aspx?
n=CEE979ACE3148043&sms=CF6C48CEFB93A5EE ),請參考運用。
四、檢附原函影本及其附件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