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4 年 4 月 27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040043176 號函辦理。
二、該局來函略以:
(一)公告兒童雨衣商品自 104 年 9 月 1 日起實施強制檢驗,於公告實施日期起,列為應施檢驗商品之兒童雨衣於進口或出廠前,應完成報驗、檢驗程序,並於商品本體明顯處貼附中文標示及商品檢驗標識,始可於市面上陳列銷售,特訂定本作業規定,俾供從事報驗、檢驗業務人員及相關業者有所遵循。
(二)檢送「兒童雨衣商品檢驗作業規定」、總說明、逐點說明及發布令影本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