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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列表

學務處 李靜璦 - 學生競賽 | 2021-09-28 | 點閱數: 301
第四週廁所競賽分數如附件,請打掃廁所的班級參閱,如有任何問題,請洽衛生組。 感謝打掃廁所的同學,因為你們努力的清潔,大家才能有一個乾淨舒適的如廁空間,非常感謝大家的付出。
學務處 李靜璦 - 政令宣導 | 2021-09-24 | 點閱數: 583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0年9月15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00119411號及臺教國署學字第1100118721號函辦理。 二、因應近來查緝單位於我國境內查獲走私越南肉品檢測出非洲豬瘟病毒陽性案例,且亞洲及歐洲各國持續發生非洲豬瘟疫情,今年疫情更新增馬來西亞及不丹,並擴及位於加勒比海地區之多明尼加,亦將威脅到美洲各國,顯示國際間非洲豬瘟疫情仍十分嚴峻。 三、為落實我國邊境檢疫,請向教職員工生加強宣導,於入境時勿攜帶或以快遞及郵包寄送豬肉產品及含肉月餅等檢疫物。相關罰則及文宣資訊如下: (一)倘自過去3年發生非洲豬瘟國家地區違規攜帶豬肉產品入境遭查獲,第1次違規者裁處新臺... 觀看完整文章
學務處 李靜璦 - 教師研習 | 2021-09-23 | 點閱數: 421
說明: 一、 依據本局110年9月15日南市教安(二)字第1101126232A號諒達。 二、為符合環境教育法第18條規定並確保本市所屬學校均取得有效認證以利推動環境教育,爰請各校確認每校至少1人取得有效環教人員認證證書。 三、倘貴校尚無人員取得認證,請務必派員參加旨案研習,並請學校核予出席人員公差假登記出席。 (一)   研習時間及地點:110年10月27至29日上午8時至下午5時30分,新南國小2樓視聽教室(臺南市安平區怡平路6號)及台江漁樂園(臺南市安南區四草大道80巷180號)。 (二) 報名方式:名額50人,請於110年9月24日前至全國... 觀看完整文章
學務處 李靜璦 - 一般公告 | 2021-09-22 | 點閱數: 476
110學年度大灣高中健減贏活動於9/27開始,為期十二週 欲參加的同學與同仁,歡迎至衛生組報名。 詳情請參閱附件檔
學務處 李靜璦 - 一般公告 | 2021-09-16 | 點閱數: 407
說明: 一、依據本府110年9月13日府衛疾字第1101105250號函辦理。 二、檢附衛生福利部110年9月9日衛授疾字第1100200811A號函及公告影本各1份(如附件)。  
學務處 李靜璦 - 政令宣導 | 2021-09-16 | 點閱數: 476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0年9月11日臺教授國字第1100116572號函辦理及本局110年8月20日南市教安(二)字第1101011689號函諒達。 二、請提醒學校師生及家長,自我留意健康狀況並互相關懷,確實遵守「生病不上班,不入校(園)」,如出現發燒、咳嗽等COVID-19疑似症狀,應在家休息避免到校上課(班),並儘速就醫,禁止搭乘大眾運輸工具,並落實配合以下防疫措施: (一)個人衛生: 1、請家長主動關心子女/學生身體健康,上學前先量測體溫,如出現發燒、呼吸道症狀或嗅味覺異常或腹瀉者,應在家休息避免外出。 2、落實入校(園)時及下午上課前師生體溫量測(額溫<37.5℃;... 觀看完整文章
學務處 李靜璦 - 教師研習 | 2021-09-16 | 點閱數: 448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0年9月7日臺教資(六)字第1100119456號函及本市110年度環境教育輔導團工作計畫辦理。 二、為符合環境教育法第18條規定並確保本市所屬學校均取得有效認證以利推動環境教育,爰請各校校長或指定相關人員取得「環境教育人員認證證書」。 三、請貴校至環教終身學習網(網址:https://elearn.epa.gov.tw/)之單位基本資料維護,更新環境教育指定人員欄位資料,並請於110年10月1日下午5時前完成線上填報(填報編號:14566),以確認貴校符合環境教育法規定。 四、倘學校尚無環境教育人員認證,請務必派員參加旨案研習,研習資訊摘述如下: (一)研... 觀看完整文章
學務處 李靜璦 - 政令宣導 | 2021-09-13 | 點閱數: 238
說明: 一、依據本府衛生局110年9月9日南市衛疾字第1100159748號函辦理。 二、檢附旨揭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1份(如附件)。  
學務處 李靜璦 - 政令宣導 | 2021-09-13 | 點閱數: 299
說明: 一、依據本府衛生局110年9月10日南市衛疾字第1100161573號函辦理。 二、因應境外移入Delta變異株疫情,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自本年9月3日起,強化桃園市COVID-19第二級疫情警戒相關措施,請民眾落實遵循。  
學務處 李靜璦 - 政令宣導 | 2021-09-11 | 點閱數: 213
說明: 一、依據本府110年9月6日府衛疾字第1101065888號函辦理。 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第二級疫情警戒標準及防疫措施裁罰規定」公告之集會活動人數計算應納入所有參與者(含工作人員),倘超額且未提報防疫計畫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准者,其裁處對象應為活動主辦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