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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室 | 2015-12-08 | 點閱數: 405
主旨:公務人員撫卹法(以下簡稱撫卹法)施行細則第 3 條及第 3 4 條修正條文,業經考試院發布,復經立法院本( 104 )年 11 月 17 日同意查照。溯自 100 年 1 月 1 日起,自殺死亡公務 人員之遺族得辦理撫卹;請各機關學校於本年 12 月 22 日前 至表報專區填報是類自殺死亡之公務人員調查表,並於 3 個 月內補辦撫卹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 104 年 11 月 30 日部退四字第 10440451161 號函辦 理。 二、查前揭撫卹法施行細則修正條文前經考試院於 103 年 8 月 12 日修正發布,惟考試院於 103 年 7 月 24 日第 11 屆第 294 次會 議曾作成附帶決議以:「有關溯自 100 年 1 月 1 日生效部... 觀看完整文章
訪客 - 人事室 | 2015-12-01 | 點閱數: 320
主旨:考選部為加強對民眾及應考人服務,提供快速便利之考試 資訊,請本府暨所屬各級機關學校協助於所屬網站或利用 相關管道登載「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導遊 人員、領隊人員考試」報名訊息,俾鼓勵有意報考之民眾 踴躍報考,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考選部 104 年 11 月 25 日選專一字第 1043302345 號函辦 理。 二、各級機關學校請協助自 104 年 11 月 30 日起至 12 月 10 日止登 載考試報名訊息,宣導內容如下:「105 年導遊人員、領隊 人員考試定於 104 年 12 月 1 日至 10 日下午 5 時止受理網路報 名,有意報考之民眾請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http://www. moex... 觀看完整文章
訪客 - 人事室 | 2015-12-01 | 點閱數: 219
主旨:銓敘部修正「公教人員保險準備金管理及運用辦法」第 7 條、第 32 條條文,茲檢送發布令影本、修正條文、總說明 及條文對照表各 1 份,請查照。 說明:依據銓敘部 104 年 11 月 19 日部退一字第 10440414133 號函辦 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訪客 - 人事室 | 2015-12-01 | 點閱數: 175
主旨:精聯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針對其所屬業務員以年金改 革名義,不當招攬保險情事,業設立專責查詢窗口,如有 不當招攬情事得逕向該公司反映,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 104 年 11 月 19 日部退三字第 1044039146 號書函 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二、精聯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已禁止業務員不得從事不當 招攬保險情形,並已設置專責查詢窗口(聯絡電話:劉衍 暉 02-25556113 轉 110 或 0928554959 ;蔡西娥 02-25556113 轉 303),如各機關同仁遇有類此情形,可逕向前開專責查詢 窗口反映。
訪客 - 人事室 | 2015-12-01 | 點閱數: 276
主旨:轉知 105 年度「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辦理杏壇芬芳獎 評選暨表揚」推薦辦法,請推薦所屬踴躍參與,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4 年 11 月 23 日臺教國署秘 字第 1040138321 號函辦理。 二、旨揭表揚推薦對象包含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幼兒園 )、本市教育局,被推薦團體或個人(含校園長、教師、 職員、工友及教育行政人員)。各校推薦人員,請依規定 提經校務會議或行政會議通過。 三、推薦資格為三年內具有下列具體事蹟之一且五年內未獲教 育部特殊優良事蹟表揚者,得為被推薦之對象:(一)充 分發揮教育愛,富有感人之教育事蹟。(二)盡心盡力為 教育服務... 觀看完整文章
訪客 - 人事室 | 2015-11-24 | 點閱數: 361
主旨:為鼓勵本府及所屬各級機關學校員工(含教師)提升自身 英語能力,特協調空中英語教室文摘雜誌社提供訂閱其系 列雜誌及桌遊之優惠專案,請查照轉知所屬同仁。 說明: 一、旨揭空中英語教室文摘雜誌社提供之台南市政府本(104) 年度訂閱專屬優惠專案,優惠期間自即日起至本年 12 月 31 日止。 二、欲訂閱上開優惠專案雜誌或桌遊之同仁,請填妥訂購單後 ,將訂購單及費用送機關人事單位,由人事單位以郵政劃 撥方式付款,併同訂購單及劃撥收據傳真至空中英語教室 文摘雜誌社台南分社,再與該雜誌社台南分社何小姐或許 小姐聯繫以完成訂購手續。前揭郵政劃撥方式、聯繫電話 及傳真號碼如下: (一... 觀看完整文章
訪客 - 人事室 | 2015-11-24 | 點閱數: 345
主旨:考選部為擴大國家考試宣導,加強應考人服務及提供快速 翔實之考試相關資訊,請本府暨所屬各級機關學校協助於 公共電子看板或機關網站首頁登載「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 術人員普通考試導遊人員、領隊人員考試」報名宣導訊息 ,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考選部 104 年 11 月 17 日選秘一字第 1041100723 號函辦 理。 二、各級機關學校請協助自 104 年 11 月 26 日起至 12 月 10 日止登 載考試報名訊息,宣導內容如下:「考選部訊息: 105 年導 遊、領隊人員考試定於 12 月 1 日至 10 日受理網路報名,有 意報考之民眾請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查詢。」 正本:臺南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臺南市... 觀看完整文章
訪客 - 人事室 | 2015-11-16 | 點閱數: 441
主旨:轉知教育部函釋教師在校因細故與學生家長發生爭執,互 控刑法「公然侮辱」、「妨害名譽」等告訴,適用「教師 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疑義,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 104 年 11 月 10 日臺教人(三)字第 1040144459 號函 辦理。 二、查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以下簡稱教師輔助辦法)第 3 條規定:「本法第 16 條第 1 項第 8 款所定依法執行職務,應 由服務學校及幼兒園就該教師之職務權限範圍,認定是否 依法令規定,執行其職務。」,第 5 條規定:「(第 1 項) 本法第 16 條第 2 項所稱涉訟,指依法執行職務,而涉及民事 、刑事訴訟案件。(第 2 項)前項所稱涉及民事、刑事訴 訟案件,指在民事... 觀看完整文章
訪客 - 人事室 | 2015-11-16 | 點閱數: 234
主旨:銓敘部令,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再任銓敘部 100 年 7 月 14 日部退三字第 10034077221 號令所定「非僅承攬政府機 關(構)業務之團體、個人」所僱用之全職工作,且任職期 間所領薪資確實證明全部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者,應依公 務人員退休法第 23 條 1 項 2 款及其施行細則第 9 條規定,停止 月退休金並停辦優惠存款,請查照。 說明: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04 年 11 月 3 日部退三字第 1044 033900 號令辦理,檢附原令影本 1 份。
訪客 - 人事室 | 2015-11-16 | 點閱數: 225
主旨:本局督學室及社會教育科(原永華市政中心部分)辦公室現 已遷至所屬安平國民小學,辦公室電話修正如附件,請查 照。
訪客 - 人事室 | 2015-11-16 | 點閱數: 361
主旨:有關支領月退休金或兼領月退休金之教育人員亡故後,倘 無遺族,退休人員生前所立之合法遺囑指定人,得依學校 教職員退休條例規定申請領受撫慰金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 104 年 11 月 6 日臺教人(四)字第 1040153832 號函辦 理。 二、行政院為使社會各界充分瞭解同性伴侶法制化前相關權益 保障可採行之過渡做法,於本(104)年 7 月至 9 月共計召開 5 場次之「檢討現行法令架構下得否放寬將同性伴侶納入法 規適用研商會議」,案經會議決議,部分法規雖未明文賦 予同性伴侶與「配偶」相當之權益,惟同性伴侶尚可能透 過預立遺囑或意願書等方式間接獲得保障。 三、依學校教職員退... 觀看完整文章
訪客 - 人事室 | 2015-11-12 | 點閱數: 182
主旨:銓敘部配合年金制度改革所提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草案於 民國 102 年 4 月經考試院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迄今尚未完成 立法程序,該部從未委託「精聯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稱精聯公司」及任何協會團體、公司或個人進行年 金改革之宣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同仁。 說明:依據銓敘部民國 104 年 11 月 3 日部退三字第 1044035635 號書 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一份。
訪客 - 人事室 | 2015-11-09 | 點閱數: 191
主旨:檢送行政院修正「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來臺 工作期間支付費用最高標準表」,並自一百零四年十一月 一日起生效,請查照。 說明:依據行政院 104 年 10 月 28 日院授人給字第 1040050339 號函 辦理,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訪客 - 人事室 | 2015-11-05 | 點閱數: 344
主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以,考績(成)丙等事件之 救濟程序,自民國 104 年 10 月 7 日起改依復審程序處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 104 年 10 月 28 日公保字第 1041060456 號函辦理。 二、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對公務人員年終考績考列丙等事件,既 於其晉敘陞遷等服公職權利有重大影響,而得提起行政訴 訟,則保訓會歷來所認應依申訴、再申訴程序提起救濟, 即不再援用,自 104 年 10 月 7 日起,改依復審程序處理,俾 使考績(成)考列丙等之受考人得以提起司法救濟。爰請 各機關(構)於受理考績(成)丙等事件之救濟時,勿再 依申訴程序... 觀看完整文章
訪客 - 人事室 | 2015-11-05 | 點閱數: 291
主旨:現職公務人員曾任鄉長期間涉案遭解除職務者,該段曾任 鄉長年資不得採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請查照。 說明: 一、依內政部民國 104 年 9 月 23 日內授中民字第 1040435659 號書 函、同年月 16 日內授中民字第 1040434638 號函轉來宜蘭縣 礁溪鄉公所同年月 11 日礁鄉人字第 1040015282 號函辦理。 二、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 2 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2 條及第 21 條規 定,合於採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者,係以擔任行政機關 、軍職、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編制內有給專任職員,以及 其他業經本部核處得以併計年資,並經相關權責單位覈實 出具證明且未曾領取退離給與者為限;其中屬於退撫新制 ... 觀看完整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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