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104年10月28日公保字第1041060456號函辦理。
二、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對公務人員年終考績考列丙等事件,既於其晉敘陞遷等服公職權利有重大影響,而得提起行政訴訟,則保訓會歷來所認應依申訴、再申訴程序提起救濟,即不再援用,自104年10月7日起,改依復審程序處理,俾使考績(成)考列丙等之受考人得以提起司法救濟。爰請各機關(構)於受理考績(成)丙等事件之救濟時,勿再依申訴程序處理,改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44條第2項規定,自收到復審書之次日起20日內,如不依復審人之請求變更或撤銷原行政處分,應附具答辯書,並將必要之關係文件,併案層送保訓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