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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 | 2014-11-25 | 點閱數: 557
主旨:修正本府「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辦理公務人員、護理人員及營養師陞遷作業補充規定」第十、(二)、2之學校護理人員陞遷作業第二階段之甄選方式及分數百分比,並自 103 年 11 月 12 日起生效,請查照轉知。 說明:考量學童安全及拔擢具急救實作經驗之優秀人才,爰修正本市護理人員第二階段甄選方式增加實作演練項目,並將原分數百分比甄選成績資績審查占百分之七十,面試占百分之三十,調整為甄選成績資績審查占百分之六十,面試占百分之二十,實作演練占百分之二十。
宣導 訪客 - 人事 | 2014-11-25 | 點閱數: 853
主旨:檢送法務部函釋有關公務機關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可能發生之誤解型態,請查照並轉知所屬參考。 說明: 一、依法務部 103 年 11 月 17 日法律字第 10303513040 號函辦理。 二、按將公務機關保有之個人資料,運用各種技術予以去識別化,而依其呈現方式已無從直接或間接識別該特定個人者,即非屬個人資料,自非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之適用範圍。是公務機關主動公開或被動受理人民請求提供是類個人資料去識別化後之政府資訊,除考量有無其他特別法限制外,分別依檔案法第 18 條或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等相關規定決定是否公開或提供即可,無須再擔心是否符合個資法所規範之「特定目的內、外利用」的問題。 三、又...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訪客 - 人事 | 2014-11-25 | 點閱數: 585
主旨:有關「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以下簡稱給假辦法)所定生理假併入病假之計算及陪產假 3 日之請畢期間一案,請 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3 年 11 月 18 日總處培字第 1030053793 號函辦理。 二、查「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又同法施行細則第 7 條規定:「本法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之三日陪產假,受僱者應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十五日期間內,擇其中之三日請假。」另給假辦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因疾病必須治療...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訪客 - 人事 | 2014-11-25 | 點閱數: 589
主旨:有關勞動部函轉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性工法)施行細則第 4 條之 1 、第 7 條修正條文一案,請 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教育部 103 年 11 月 13 日臺教人(三)字第 1030161442 號函轉勞動部 103 年 11 月 3 日勞動條 4 字第 1030132391 號函辦理。 二、旨揭性工法施行細則第 7 條規定:「本法第 15 條第 4 項規定之 3 日陪產假,受僱者應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 15 日期間內,擇其中之 3 日請假。」較教師請假規則第 3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因配偶分娩者,給陪產假 3 日,得分次申請。但應於配偶分娩日前後 3 日內請畢,例假日順延之。」為寬;茲以性工法係為保障性別工作權之平等,貫徹憲法消除性別歧視、促...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訪客 - 人事 | 2014-11-18 | 點閱數: 608
主旨:有關公教人員留職停薪復職後發生生育事實,其生育補助基準應由事實發生當月起,往前推算「實際在職月份」6 個月之薪(俸)額平均數為準,不含全月留職停薪之月份,請查照。 說明: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民國 103 年 11 月 6 日總處給字第 10300523151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公告 訪客 - 人事 | 2014-10-28 | 點閱數: 666
主旨:檢送「104 年臺南市政府公教人員美展簡章」1 份,請同仁、眷屬及退休人員踴躍創作參展。 說明: 一、 104 年臺南市政府公教人員美展收件分類計有國畫、書法、油畫、水彩等四類。參加對象包括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所屬員工及其眷屬(限員工之配偶及直系血親)暨退休人員。請鼓勵同仁依所附美展簡章,精選創意作品參展;展覽時間、地點訂於 104 年 2 月 4 日至 104 年 2 月 17 日止於國立臺南生活美學館第三展覽室展出。 二、各類送展作品請於 103 年 12 月 1 日前彙送本府人事處。送展作品請依規定黏貼標籤並造具作品清冊 3 份,並請略述作品介紹及創作心得,以利美展期間導覽參考使用。 三、美展簡章及相關附表,請參閱附件...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訪客 - 人事 | 2014-10-28 | 點閱數: 679
主旨:關於勞動部函轉多胞胎之哺乳時間計算疑義一案。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 103 年 10 月 22 日部法一字第 1033895221 號函辦理。 二、有關勞動部 103 年 10 月 3 日勞動條 4 字第 1030132064 號函說明二「……勞雇雙方可在總時數不超過 1 小時時間內,視泌乳情形及受哺乳子女需求,協商調配增加哺乳次數;或可依其親自哺乳子女數增加哺乳時間,增加之哺乳時間是否視為工作時間由勞雇雙方協商議定之」一節,以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8 條已明定受僱者親自哺乳未滿 1 歲子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 2 次,每次以 30 分鐘,且考量政府各機關公務人員工作條件之一致性及兼顧機關業務之遂行,故公務人員...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訪客 - 人事 | 2014-10-28 | 點閱數: 676
主旨:轉知教育部函,有關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所製「退休軍公教人員優惠存款利息所得扣取補充保險費之反映意見與回應說明」資料。 說明: 一、依教育部 103 年 10 月 17 日臺教人(四)字第 1030150584 號函辦理。 二、衛生福利部為推動健保改革並穩定健保財務,採擴大費基方案,經立法院修正通過之二代健保法業於 100 年 1 月 26 日公布,並自 102 年 1 月 1 日實施。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31 條規定,除第 5 類保險對象(以低收入戶身分加保者)外,保險對象如有法定 6 項(含利息)所得或收入,即應計收補充保險費。 三、檢送教育部函暨「退休軍公教人員優惠存款利息所得扣取補充保險費之反映意見與回應說明」資料各 1 份...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訪客 - 人事 | 2014-10-28 | 點閱數: 757
主旨:行政院修正「中華民國 104 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請 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 103 年 10 月 21 日院授人培字第 10300503332 號函辦理。 二、本府 103 年 6 月 26 日府人考字第 1030610733 號書函諒達。 三、依 103 年 10 月 21 日修正發布之「政府機關調整上班日期處理要點」第四點規定:「上班日為星期一或星期五,其後一日或前一日逢星期二或星期四之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調整該上班日為放假日。」第五點規定:「因應連續假期所為之上班日調整,除特殊情形者外,以提前於前一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為原則。」爰配合修正明( 104 )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將明年 1 月 2 日(星期五)調...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訪客 - 人事 | 2014-10-28 | 點閱數: 681
主旨:行政院修正「政府機關調整上班日期處理要點」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 103 年 10 月 21 日院授人培字第 10300503331 號函辦理。 二、檢附修正「政府機關調整上班日期處理要點」第四點及修正對照表各 1 份。   修正政府機關調整上班日期處理要點第四點   四、上班日為星期一或星期五,其後一日或前一日逢星期二或星期四之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調整該上班日為放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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