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升學生客語能力,加強推展客語向下扎根,鼓勵國民中小學學生踴躍參加客語能力認證考試,特依據客家基本法第十條規定,訂定本要 點。
二、獎勵對象:國民中小學學校鼓勵學生參加客語能力認證考試,達獎勵標準之相關人員。
三、奬勵標準
學生總人數未達一千人之學校:學生報名客語能力認證考試人數達報名時該校學生總人數百分之十,且通過合格比例達下列獎勵標準:
1.通過合格比例在百分之二十以上,未達百分之三十者,校長、指導老師及有功承辦人員,各敘嘉獎一次。
2.通過合格比例在百分之三十以上,未達百分之四十者,校長、指導老師及有功承辦人員,各敘嘉獎二次。
3.通過合格比例在百分之四十以上者,校長、指導老師及有功承辦人員,各敘記功一次
學生總人數達一千人以上之學校:學生報名客語能力認證考試人數達報名時該校學生總人數百分之八,且通過合格比例達下列獎勵標準:
1.通過合格比例在百分之二十以上,未達百分之三十者,校長、指導老師及有功承辦人員,各敘嘉獎一次。
2.通過合格比例在百分之三十以上,未達百分之四十者,校長、指導老師及有功承辦人員,各敘嘉獎二次。
3.通過合格比例在百分之四十以上者,校長、指導老師及有功承辦人員,各敘記功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