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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發布,自111年4月26日起居家 隔離天數為3+4天,其中自主防疫之4天,考量校園為高度 密集場所,教職員工生以不到校為原則,併請轉知所屬附 設幼兒園,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11 年 4 月 26 日臺教授國字第 1110055119 號函辦
理。
二、針對自主防疫 4 天期間,教職員工生以不到校為原則,惟基
於學生受教權益,學校仍應提供遠距教學,供學生在家學
習,使學習不中斷;教師則以不到校進行實體課程為原
則,可依照學校持續營運計畫規範下進行遠距教學;如教
師因身體狀況無法進行遠距教學者,由學校協助彈性處
理。
三、於居家隔離 3+4 期間,家長如有親自照顧「12 歲以下(意即
未滿 13 歲)之學童」,或「國民中學、高級中等學校、五專
一、二、三年級持有身心障礙證明子女」之需求,家長其
中一人得申請「防疫照顧假」。前述家長,包括父母、養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日常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如爺爺、奶
奶等)。如有相關疑問,可洽詢教育部國教署國中小組黃
先生,電話:( 02 ) 7736-7425 。
四、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短期補習班、社區大學、樂齡學
習中心等各類教育機構,其教職員工及學員(生)於自主防
疫 4 天期間,亦請停止前往機構及實施實體課程。如有相關
疑問,可洽詢教育部終身教育司蔡科長,電話:( 02 )
7736-5669 。
五、為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COVID-19 )疫情,兼顧
校園安全,並保障學生受教權益,本局參酌旨揭教育部標
準,併考量疫情及相關建議,規劃預防性措施,以合宜且
符合實務之方式,依確診個案及其密切接觸者之篩檢結
果,決定暫停實體課程之對象及恢復實體課程之時機,並
視疫情滾動式修正;請貴校(園)依下列說明執行旨揭本市
暫停實體課程標準(依教育部 111 年 4 月 26 日公函修正):
(一)學生同住家人經衛生單位「匡列」為密切接觸者(居家隔
離),在篩檢結果未確認為陰性前,核予該生防疫假 1
日,並提供線上課程,經檢驗為陰性後,得返校上課。
(二)班級內有 1 名師生經衛生單位「匡列」為密切接觸者(居
家隔離),在篩檢結果未確認為陰性前,該班暫停實體授
課 1 日,改為線上課程,經檢驗為陰性後,該班恢復實體
授課。
(三)班級內有 1 名師生「確診」,該班暫停實體授課 7 日,且
確診者曾接觸之班級、社團、搭乘交通車、同住宿舍等
人員之班級,在被匡列篩檢者結果未確認為陰性前,暫

停實體授課 2 日,改為線上課程,經檢驗為陰性後,該班
恢復實體授課。
(四)學校暫停實體授課期間,若有新增他班「確診」案例
時,比照上述(三)之規定辦理。
(五)學校有「確診個案」或「密切接觸者」就讀班級達全校
三分之一以上或達十班以上,該校得實施全校暫停實體
授課,並視疫調及風險程度決定暫停天數,該校教職員
工生應進行「自我健康監測」。
六、檢附本市所屬學校因應 COVID-19 實施暫停實施實體授課標
準說明圖卡(依教育部 111 年 4 月 26 日函文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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